立标.破圈.共生:气候披露“中国策”激活可持续经济新动能
——解读《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京海策略
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财会〔2025〕17号)。作为我国首个聚焦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其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从“被动参与”转向“规则引领”,也为企业绿色转型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
中央财经大学可持续准则研究中心主任刘轶芳教授指出,《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且坚实的一步,为后续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其他领域具体准则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基础框架。当下,国际社会对气候议题的关注度持续攀升,该准则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S2)在核心理念和关注重点上高度趋同,彰显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决心。这不仅有助于引导企业将气候因素深度融入治理架构、战略规划、风险管理等核心流程,还能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与透明度,助力我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展示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把握相关机遇的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刘轶芳教授进一步指出,《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意义远超单一政策范畴,有望重塑企业价值逻辑与市场生态。对企业而言,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将从成本负担到竞争优势。披露即管理,管理即转型。气候准则将倒逼企业重构价值链——高碳行业需加速技术革新,金融业须严控“融资排放”,制造业则需优化供应链。短期看可能增加合规成本,但长期将催生低碳技术、绿色金融等新增长极。未来,气候治理能力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新标尺”。
对市场而言,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将推动可持续金融生态加速成型。《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推动气候相关信息的标准化发展,降低投资者评估“可持续发展溢价”的成本。随着气候相关披露数据积累,ESG评级、ESG投资将蓬勃发展,引导百万亿级资金向真正可持续的领域聚集,形成“披露—评级—投资”的正向循环。对社会而言,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将多元共治提升监督效能。准则要求企业公开气候目标进展及风险敞口,便于公众、NGO、媒体监督。气候信息披露不是“独角戏”,而是“大合唱”。社会监督将与企业合规、政策监管形成合力,推动绿色转型从政府主导向多方共治升级。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规范了企业如何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便于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
北京工商大学王鹏程教授指出,《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四个层面的亮点:第一,在披露要求层面,选择双重重要性原则,以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准则要求企业既要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带来的具有财务重要性的信息,也要披露气候相关影响导致的具有影响重要性的信息。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并披露核算依据,体现了“以我为主”的起草思路。在我国的核算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之前,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温室气体规程》。第二,在披露内容层面,准则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当期财务影响和预期财务影响;要求披露气候相关目标,将短期运营与长期气候韧性结合;要求披露内部碳价在决策中是否以及如何应用碳价格,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引导生产、投资和运营决策向低碳方向转型;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上游和下游十五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披露融资排放,即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第三,在内部控制层面,对气候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高度重视,既包括治理层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如何对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和控制,也包括管理层是否和如何对气候信息披露进行内部控制,还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第四,引入相称性原则和豁免条款。企业在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开展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均面临很多困难。考虑现实可行性,气候准则引入了相称性原则,提供了豁免条款。同时,鼓励对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独立鉴证,有助于提高气候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强利益相关方对企业气候信息的信任。
气候准则是中国向世界递交的一张“绿色答卷”。它不仅将重塑企业生存逻辑,更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引领”。随着规则完善与实施推进京海策略,一个更透明、更负责任的企业生态正在形成,为全球碳中和目标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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